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共同发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该解释旨在应对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现象,犯罪行为呈现新型化、复杂化、高技术化等特点,回应社会各界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。此次发布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(十一)制定,系统性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解释,便于司法实践操作,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,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。
解释在入罪标准方面主要沿用了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,同时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,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,体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理念。此外,解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设置了从重、从轻处罚的相关条文,确保罪责刑一致。
解释共31条,分为五个部分:第一部分涉及商标犯罪相关规定,明确了“同一种商品、服务”、“相同商标”、“注册商标标识”等认定标准,并增加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;第二部分针对假冒专利罪,规定了“假冒他人专利”的具体情形以及入罪标准;第三部分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,进一步明确了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”、“复制发行”等认定标准;第四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犯罪,明确了“盗窃”、“电子侵入”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及侵犯商业秘密“情节严重”的具体规则;第五部分则处理知识产权犯罪中共性问题,如共同犯罪、罚金适用、单位犯罪等方面的标准。
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配套发布了9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,这些案例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解释中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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